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龙开执民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佳佳与韩小华、夏海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佳佳,韩小华,夏海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10.11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开执民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陈佳佳。被执行人:韩小华。被执行人:夏海瓯。申请执行人陈佳佳与被执行人韩小华、夏海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韩小华、夏海瓯需向申请执行人陈佳佳支付欠款7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佳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小华、夏海瓯经法院银行系统查询无存款记录,亦无产权部门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夏海瓯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被法院依法查封,但不宜处理,现被执行人韩小华、夏海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韩小华、夏海瓯尚欠申请执行人陈佳佳7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50元、诉讼费1620元。申请执行人陈佳佳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小华、夏海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开执民字第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陈佳佳若发现被执行人韩小华、夏海瓯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