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郑焕萍、何光伟与广州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伟,郑焕萍,广州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74号原告何光伟,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原告郑焕萍,女,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生。委托代理人:彭金常、林鑫,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伟、郑焕萍诉被告广州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光伟、郑焕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2元,由原告何光伟、郑焕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小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