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耀军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刘雪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之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