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汉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耀军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刘雪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之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