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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东执字第150-3号封车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金保,王达万,阮雄,李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50-3号申请执行人廖金保,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达万,男,1986年5月4日出生,壮族。被执行人阮雄,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光林,男,1969年6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廖金保与被执行人王达万、阮雄、李光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光林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光林的小汽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淑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