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城建开发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梁效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城建开发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梁效铭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41号原告广州城建开发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鸿,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岚、关学东,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效铭,男,汉族,1990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城建开发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效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城建开发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城建开发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城建开发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804元由原告广州城建开发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老善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