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二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兆银、石敬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王兆银,石敬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霖,该行员工。被告:王兆银。被告:石敬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王兆银、石敬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