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商初字第912号-1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司与句容市经纬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司,句容市经纬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商初字第912号-1原告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机场路。法定代表人朱在龙,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敦福,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清,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句容市经纬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9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经纬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句容市经纬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5.50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595.50元,由原告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简恩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甘菊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