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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赵葵民与陈思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思寿,赵葵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思寿。委托代理人:吴康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葵民。委托代理人:卢希腾。委托代理人:严军令。上诉人陈思寿为与被上诉人赵葵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横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思寿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思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思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陈思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审 判 员  金 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