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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潍城望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嵇克峰与王明霞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克峰,王明霞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城望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嵇克峰。委托代理人宋治礼,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霞。委托代理人庄伟,潍坊潍城昌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嵇克峰与被告王明霞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迎辉审 判 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任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任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