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潍城望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嵇克峰与王明霞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克峰,王明霞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城望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嵇克峰。委托代理人宋治礼,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霞。委托代理人庄伟,潍坊潍城昌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嵇克峰与被告王明霞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迎辉审 判 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任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任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