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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姜智福与郑杨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姜智福,郑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姜智福,被执行人:郑杨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天商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杨健归还申请人姜智福借款本金本金人民币43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20元。被执行人郑杨健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郑杨健有浙J×××××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杨健所有的浙J×××××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钱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