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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曹根云与李先知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根云,李先知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曹根云,女,194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先知,男,194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根云诉被告李先知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根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