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孙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某某,女,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020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0元、执行费8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2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