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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孙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某某,女,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020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0元、执行费8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2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