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淮安新铭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淮安新铭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18号原告: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安新铭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冀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新铭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帐户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淮安新铭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