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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3-12-02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与廉江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兰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献,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廉江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法定代表人:黄伟雄,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江,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廉江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运输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湛中法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邦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陈水娟系承保车辆的乘务员,不属于车上旅客,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原审法院认定其为旅客并判决申请人赔偿超出了保险责任范围,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改判。安达运输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已主动履行本案判决,现申请再审显属无理缠诉,且其提出的再审申请,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安邦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陈水娟作为车辆乘务员是否属于保险赔偿的责任范围。陈水娟作为涉案车辆的乘务员,虽未购票,但其仍属于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二审法院基于此认定陈水娟属于“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并据此判决安邦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安邦保险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安邦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湘燕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谢彩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