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成云与王加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云,王加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957号原告周成云。被告王加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云与被告王加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云撤回起诉。准许解除对被告王加宝驾驶车辆的查封。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周成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