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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12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1与刘×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刘×2,刘×3,刘×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民初字第12203号原告刘×1,男,1958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江文,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2,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丽娟,北京东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3,女,1950年4月2日出生。被告刘×4,女,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刘×1与被告刘×2、刘×3、刘×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1诉称:我父亲刘继成(1925年1月25日出生)于2010年8月30日去世,母亲张秀芹(1926年3��29日出生)于2012年11月22日去世,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沙古堆村X号院的正房9间是我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沙古堆村X号院是我父母于1978年11月26日从王福伶处购买。根据法律,上述两处房产应全部为我父母遗产,因我父母生前的衣食住行多为我照顾,我理应继承较大份额遗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沙古堆村X号院(正房五间)和424号院(正房9间)的房屋;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为:刘×1以被继承人刘继成、张秀芹已去世,主张分割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沙古堆村X号院(正房五间)和X号院(正房9间)的房屋。在诉讼中,刘×2主张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沙古堆村X号院落内北房五间系刘继成于1988年赠与给刘×2夫妇,故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沙古堆村X号院落内北房五间应属于刘×2所有;刘×2主张位于北京��通州区西集镇沙古堆村X号院落内北数第一排北房四间为刘继成、张秀芹的夫妻共同财产,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及北数第三排北房五间为刘×2自己建造,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及北数第三排北房五间应属于刘×2所有。在此情形下,本院无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双方应当先行确认该涉诉房屋所有权再行主张该权利。据此,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孔范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凤双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