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柳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司利国代理审判员 孙晓月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