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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柳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司利国代理审判员  孙晓月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