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辖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汪某与冯某、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辖初字第35号原告汪某,女,1953年7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强玉龙,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1954年2月14日生,汉族。被告徐某,女,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芳,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冯某、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冯某住所地在建邺区,被告徐某住所地在鼓楼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徐某住所地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依法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原告提供的雨花台工商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据,可证明被继承人主要遗产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闻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