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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高原与金信城市信用社清算组、第三人四平市三公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原;金信城市信用社清算组;四平市三公拍卖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高原,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尹玉,吉林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信城市信用社清算组。负责人高光辉。第三人四平市三公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原与被告金信城市信用社清算组、第三人四平市三公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原于2013年10月11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及第三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原撤回对被告金信城市信用社清算组、第三人四平市三公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高原负担50.00元,另50.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抒芳审 判 员  王青石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