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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忠生与张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生,张勇,赵国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354号原告张忠生,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被告张勇,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被告赵国美,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生与被告张勇、赵国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生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勇、赵国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忠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