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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豫刑初字第0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诉马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宿豫刑初字第039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检诉刑诉(2013)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某议并征得被告人马某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于2012年8月28日11时至13时许,到宿迁市宿豫区丁嘴镇长庄村,采取翻墙入院等方式先后进入该村村民蔡某、周某、丁某家中,盗得被害人丁某现金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马某于2013年8月28日11时许,到宿迁市宿豫区丁嘴镇长庄村长西组,采取翻墙入院方式进入该村村民蔡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2.被告人马某于2013年8月28日12时许,到宿迁市宿豫区丁嘴镇长庄村长中组,乘该村村民朱润珍家宅院大门未锁之机,进入被害人朱润珍家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3.被告人马某于2013年8月28日13时许,到宿迁市宿豫区丁嘴镇长庄村长庄组,窃得该村村民丁某隐藏在房屋窗户木板下钥匙,后利用该钥匙进入被害人丁某家实施盗窃,盗得现金9元;期间,被回到家中的丁某妻子苏永华发现,后在逃离过程中被当地群众擒获。另查明,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盗得的现金9元亦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朱某、丁某、苏某的陈述;证人丁某、丁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柏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冬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