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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罗存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存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57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存妹,聋哑人,女,1991年5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文盲,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马永哲,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存妹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存妹及指定辩护人马永哲、手语翻译人杜爱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4日9时许,被告人罗存妹在本市尖草坪区乘坐829路公交车,当车行至解放路胜利街口时趁被害人白某不备,窃取被害人挎包内人民币2565元及工行存折(带密)一本。破案后,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白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告人罗存妹的供述材料及讯问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山西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听力医学鉴定表等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存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存妹系聋哑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罗存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存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罗存妹的指定辩护人提出:1、罗存妹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罗存妹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罗存妹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9时许,被告人罗存妹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乘坐829路公交车往解放路方向走,当车行至解放路胜利街口时,该趁被害人白某不备,窃取被害人挎包内的人民币2565元(25张百元票,50元、10元、5元票各一张)及署名白某的红色工行存折(有密码)一本。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庭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白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被盗时间、地点及赃款赃物的数额和种类。2、被告人罗存妹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4日9时许,我从尖草坪附近乘坐829路车往解放路方向走,在行车途中,盗窃女乘客挎包内人民币2565元和一本红色存折。3、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公交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2013年6月4日9时10分许,乘客白某报警称其在829路车财物被盗窃,接警后,民警到现场,经了解,乘客白某称其看到一女子从其挎包内偷出2565元钱和一本存折,被其发现后嫌疑人将钱扔掉地板上,后其低头从地板上捡起2360元,还差205元。民警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由女民警对其进行检查,在其内裤中发现人民币205元。4、被害人白某对被告人罗存妹的辨认材料。5、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人民币2565元及署名白某的工行存折一张发还被害人。6、赃物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异议。7、山西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听力医学鉴定表,证实:罗存妹双耳极重度聋,一级听力残疾,听觉语言障碍。9、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存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罗存妹系聋哑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的此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存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亚琴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人民陪审员  任思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亚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