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0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郑之根与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应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之根;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应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080-1号原告:郑之根,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肥东郑浩钢材门市部业主,住肥东县。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龙岗工业区合店路以北1﹟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周文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应先,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之根与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应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之根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合肥望江路支行的存款350万元依法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之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合肥望江路支行的存款350万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