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隅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志高与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开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高,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开平,赵大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隅民初字第16号原告李志高,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务农,现住察隅县。委托代理人杜江涛,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珠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开平,男,汉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建筑商,现住林芝地区。。第一、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正洋,系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赵大朋,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察隅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志高与被告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开平、赵大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高撤回起诉。案件减半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李志高承担。审判长 央 宗审判员 邱纯杰审判员 鲜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