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执字第3921号罪犯齐勐,于黑龙江省鸡西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甬仑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齐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齐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齐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齐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执行机关对罪犯齐勐提请假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曾娇艳
代理
审判员 尹振国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何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