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商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张杰与陈建胜、陆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陈建胜,陆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699号原告张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时嫦,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胜。被告陆丽君。原告张杰诉被告陈建胜、陆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原告的申请,对被告所有的坐落在瑞安市锦湖街道清波花苑第8幢二单元202室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被告陆丽君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3年7月6日作出了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裁定,被告陆丽君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驳回。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德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时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胜、陆丽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杰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31日协议离婚。2012年8月9日,被告陈建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8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同日,原告依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履行出借义务,被告陈建胜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2012年9月10日,被告陈建胜又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2%,同日,原告通过妻子周嫦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履行出借义务,被告陈建胜又出具了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届时,被告陈建胜仅支付二个月的利息,本金及之后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还。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陈建胜应偿还原告借款。因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故请求判令:1、被告陈建胜、陆丽君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万元,月利率2%计算,从2012年1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陈建胜未作答辩。被告陆丽君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而未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原告张杰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原告的结婚证及二被告的婚姻登记材料,证明原告张杰与周嫦系夫妻关系及二被告结婚和离婚的事实情况;3、二份借条及银行汇款凭据,证明被告陈建胜向原告借款38万元及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的事实。被告陈建胜、陆丽君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陈建胜、陆丽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二被告于2006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31日解除婚姻关系。2012年8月9日,被告陈建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8万元,同日,原告依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履行出借义务。2012年9月10日,被告陈建胜又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2%,同日,原告通过其妻周嫦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履行出借义务,二次借款均由被告陈建胜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尔后,被告陈建胜支付二个月的利息,本金38万元及之后的利息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认为,被告陈建胜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虽未就借款期限进行约定,但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陈建胜的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陆丽君应与被告陈建胜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胜、陆丽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杰借款本金3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万元,月利率2%计算,从2012年1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3935元,财产保全费3000元,合计693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787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到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德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颜天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