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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督字第69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国杰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国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督字第69号

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晓勇。

被

申请人:刘国杰。本院受理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3年9月26日发出(2013)甬象督字第6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国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刘国杰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3年9月26日(2013)甬象督字第69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励芝燕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杨森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