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定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浙江港航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与顾信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港航船舶机械有限公司,顾信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定民初字第812号原告浙江港航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胄海。委托代理人王玮君。委托代理人焦海天。被告顾信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港航船舶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顾信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港航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依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成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