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桐城市某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章某某、章某某、桐城市某某胶业有限公司、陈某某、桐城市某某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江某某、吴某某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保字第00162号申请人程某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被申请人桐城市某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章某甲,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被申请人章某乙,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桐城市某某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陈某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被申请人桐城市某某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西环路。被申请人江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被申请人吴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黄甲镇。申请人程某某与被申请人桐城市某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章某甲、章某乙、桐城市某某胶业有限公司、陈某某、桐城市某某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江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桐城市某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章某甲、章某乙、桐城市某某胶业有限公司、陈某某、桐城市某某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江某某、吴某某银行存款57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桐城市某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章某甲、章某乙、桐城市某某胶业有限公司、陈某某、桐城市某某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江某某、吴某某银行存款57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