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2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袁海泉与重庆市万州区三峡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泉,重庆市万州区三峡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2919号原告袁海泉,男,生于1954年4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孙家书房。委托代理人李拥军,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三峡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万州区清堰坡39号,营业注册号:500101000028670。法定代表人贺明全,该公司经理。原告袁海泉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三峡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海泉委托代理人李拥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三峡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下落不明,本院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袁海泉诉称:1999年12月17日原告袁海泉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三峡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书,约定被告将清堰小区11号楼11号门面(建筑面积43.5平方米)以129376元价格买给袁海泉,并约定违约金5%。随后袁海泉付清房款,被告在2001年将门面交给原告使用至今,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产手续,但被告一直未办。故起诉要求被告提供办理房产的资料,协助原告办理清堰坡168号附7号楼11号门面的产权手续,并承担诉讼费用。对于上述主张,原告袁海泉提供的证据有:1、(2010)万法民初字第02995号民事判决书。2、1999年12月17日袁海泉与重庆市万州区三峡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3、1999年1月21日袁海泉2张交款收据,金额分别为6.4万元和5万元;1999年12月27日交款收据,金额6000元;2000年6月15日交款收据,金额1万元。4、2000年8月30日张臣万借条,金额1万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三峡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9日,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三峡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清堰小区11号、12号房屋工程。1999年12月17日,原告袁海泉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三峡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将清堰小区11号楼11号门面(建筑面积43.5平方米)作价129376元(单价2980元每平方米)卖给原告袁海泉,并约定房屋产权证书由乙方(即原告袁海泉)自行办理,应承担的费用自行负责,甲方(重庆市万州区三峡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办理产权证书所需的图纸资料,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处以购房款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袁海泉陆续支付完房款。2001年6月被告将该清堰小区11号楼第11号门面一间交给原告袁海泉使用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产权手续未果,遂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合法有效。对于不动产的交易,卖方应当提供资料并协助买受方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予以协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另诉讼中,因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三峡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袁海泉办理位于清堰小区11号楼第11号门面一间(面积43.5平方米)产权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袁海泉承担。二、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三峡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016元,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三峡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或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牟登春人民陪审员 唐厚琴人民陪审员 王万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朝兵书 记 员 吴起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