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蔡根凤与王东星、江秋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根凤,王东星,江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蔡根凤。被执行人王东星。被执行人江秋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3)丽松商初字第162号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东星、江秋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东星、江秋英履行款1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东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东星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李龙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