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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全某与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何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陶未绍,荔浦县马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某。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全某与被告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全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全某负担。审 判 员 莫德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唐维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