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3-11-13
案件名称
梁朝晖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bidi-font-size:12.0pt;line-height:150%;font-family:楷体_GB2312;letter-spacing:4.0pt;mso-font-kerning:0pt”>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mso-bidi-font-size:12.0pt;line-height:200%;font-family:华文中宋;letter-spacing:4.0pt”>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0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朝晖,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2011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顺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朝晖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朝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梁朝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又以梁朝晖涉嫌遗漏罪行,对其再次提起公诉。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梁朝晖犯合同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文建平代理审判员王竹青代理审判员李翔晖仿宋_GB2312”>3.0pt;mso-font-kerning:0pt;layout-grid-mode:line”>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仿宋_GB2312”>仿宋_GB2312”>书记员喻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