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李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南环路6号负责人赵东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李平负担。审判员 樊镜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