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李纪元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纪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李纪元。申请人李纪元要求宣告丁梅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丁梅修,女,193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杭州市西湖区求智巷10号3单元306室,系申请人李纪元的母亲。申请人称:丁梅修自2010年起出现老年痴呆症状,表现为健忘、多疑、失眠,生活逐渐不能自理。2011年2月,丁梅修入住杭州市社会福利中心,特五级护理。2012年9月下旬,丁梅修因骨折到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经会诊被认定同时患有老年痴呆症。现丁梅修虽经药物控制治疗,但病情仍逐步加重,对外界事物基本无判断能力。因丁梅修名下房屋、财产等需要处理,申请人为此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丁梅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9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丁梅修自8、9年前出现进行性记忆下降,病情逐渐加重,诊断符合“阿尔茨海默病”,目前智能全面减退,辨认能力已丧失,无法表达自己真实意愿,也无法完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民事行为,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丁梅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