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邮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陈国香与翟崇元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香,翟崇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陈国香,女,汉族,高邮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峰,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崇元,男,汉族,高邮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政,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香与被告翟崇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翟崇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国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万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