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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陈国香与翟崇元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香,翟崇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陈国香,女,汉族,高邮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峰,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崇元,男,汉族,高邮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政,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香与被告翟崇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翟崇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国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万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