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刑终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田薛飞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薛飞,章某,邱某,刘某,章某1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刑终字第0016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薛飞,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中专文化,枞阳县白梅乡政府职工,户籍地枞阳县,经常居住地枞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5日至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投案自首,次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男,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住枞阳县。系被害人章洋之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女,1960年5月29日生,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住枞阳县。系被害人章洋之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章洋之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1,男,2010年1月22日生,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章洋之子。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址同上。系章某1之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薛飞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邱某、刘某、章某1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枞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田薛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田薛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邱某、刘某、章某1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177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4200元,尚应给付71757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邱某、刘某、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人田薛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薛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田薛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薛飞撤回上诉。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3)枞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祖琴审判员  方国松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於笑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