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民初字第23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北京必胜客比萨饼有限公司与北京巧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必胜客比萨饼有限公司,北京巧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23018号原告北京必胜客比萨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B座6层,注册号:110000410003937。法定代表人高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雪,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光,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巧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南路108号6幢328室,注册号:110106014437136。法定代表人宋光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喆,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必胜客比萨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胜客比萨饼公司)与被告北京巧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巧思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巧思物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要以本公司住所地在丰台区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必胜客比萨饼公司与巧思物业公司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巧思物业公司将其位于本市海淀区西三环的房产出租与必胜客比萨饼公司用于经营,该合同履行地在海淀区。现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必胜客比萨饼公司选择在海淀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巧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婉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