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刑执字第5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舒小旗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小旗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023号罪犯舒小旗,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成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小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373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7年10月2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舒小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1.5分。另查明,罪犯舒小旗被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舒小旗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小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