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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伯良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苏小伟、郭东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伯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苏小伟,郭东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刘伯良,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大地财险玉田服务部),地址:河北省玉田县北外环兴旺小区三期10号门市。代表人马立东。委托代理人刘长民,特别授权。被告苏小伟,农民。被告郭东越,农民。原告刘伯良与被告大地财险玉田服务部、苏小伟、郭东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受理原告刘伯良与被告大地财险玉田服务部、苏小伟、郭东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刘伯良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刘伯良负担。审 判 长  蒋昭民审 判 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