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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汪洪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洪杰,徐长富,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王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洪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长富,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铁塔路1900号。法定代表人:徐达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洋,住吉林市。上诉人汪洪杰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汪洪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汪洪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洪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00元,减半收取705.00元,由上诉人汪洪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