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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军嫂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残联南都医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军嫂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残联南都医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88号原告南阳市军嫂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利,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学新,。委托代理人耿星军,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残联南都医院。法定代表人李金鹏,任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军嫂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残联南都医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军嫂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军嫂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