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韩城市支行与冯增民、卫文贞、肖军海、孙振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韩城市支行,冯增民,卫文贞,肖军海,孙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韩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权县卫,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增民,男,生于1963年9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卫文贞,女,生于1963年7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冯增民之妻。被执行人肖军海,男,生于1962年4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孙振民,男,生于1961年10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0702.92元,并自2012年3月28日起按年14.4%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另承担约定利息50%的罚息,案件受理费785元,律师代理费40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冯增民的存款9470元,后被执行人冯增民履行45885元,孙振民履行4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武刚代理审判员 杨育学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柳少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