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谢祥浩诉曾庆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祥浩;曾庆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71号原告谢祥浩,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文,系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庆涛,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祥浩与被告曾庆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祥浩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祥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祥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5元,依法减半收取872.50元,由原告谢祥浩负担。审判员 毛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