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民二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双起与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起,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二初字第00280号原告李双起。被告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自强路112号。法定代表人李在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起与被告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起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双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静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