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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苍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季长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志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