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苍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季长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志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