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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向某,男,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刁焕荣,女,汉族,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向杰,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周兆春,男,汉族,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向某承担。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梁怀敬审判员  孙文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