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向某,男,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刁焕荣,女,汉族,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向杰,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周兆春,男,汉族,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向某承担。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梁怀敬审判员 孙文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