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二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贾正涛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正涛,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二初字��1350号原告贾正涛,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职工。被告张华,女,1977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正涛与被告张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正涛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正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正涛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诉处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贾正涛负担。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