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04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俊,李世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044号申请执行人罗俊,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211966********,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谭屋一巷****号。被执行人李世慧,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121981********,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东祥毛里**号。申请执行人罗俊与被执行人李世慧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抚养女儿罗媛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世慧已经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抚养女儿罗媛文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光华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