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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马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299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马某本院对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3)六金民一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中的“婚生女徐某由被告马某”应为“婚生女徐某由被告马某抚养”。第四项中的“陪嫁生活帮助费1万元”应为“生活帮助费1万元”。审判员  马开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