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马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299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马某本院对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3)六金民一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中的“婚生女徐某由被告马某”应为“婚生女徐某由被告马某抚养”。第四项中的“陪嫁生活帮助费1万元”应为“生活帮助费1万元”。审判员 马开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磊 来源:百度“”